(2014)渭滨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任妙婵诉宝鸡市冠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妙婵,宝鸡市冠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任妙婵。被执行人宝鸡市冠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任妙婵诉宝鸡市冠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35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44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建民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