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上民一初字第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自金与王新金、梁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金,王新金,梁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1006-1号原告李自金,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金,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梁洁,女,住上蔡县。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李自金与被告王新金、梁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康凌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