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非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易县国土资源局执行梁宝军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易县国土资源局,梁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易非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瞿联海,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梁宝军,男,1981年12月8日,汉族,易县,村民。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易县国土资源局对梁宝军非法占地一案,于2013年11月16日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3)第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易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3)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易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做出的(2013)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易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3)第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其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铁庄审判员 刘金霞审判员 孙海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