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8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彭成龙与赵春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成龙,赵春华,何旭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8586号原告彭成龙,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被告赵春华,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何旭鑫,男,1980年5月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34号。原告彭成龙诉被告赵春华、何旭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成龙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成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成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彭成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新瑞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