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李丽琴与黄伟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琴,黄伟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02号原告李丽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傅立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311582。被告黄伟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丽琴诉被告黄伟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兴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魏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