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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亮与被告李树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亮,李树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848号原告杨国亮,男,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被告李树虎,男,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亮诉被告李树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亮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已和解处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国亮承担25元,退付25元。审判员  惠玉祥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