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安保国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保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1059号罪犯安保国,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保中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保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9日、2012年2月28日、2013年4月28日,经本院3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安保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安保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保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保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冰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