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壶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靳东平与赵海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东平,赵海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壶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靳东平,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被告赵海永,男,汉族,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东平诉被告赵海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东平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东平承担。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赵碧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