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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陈慧与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商业城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商业城营业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25号原告陈慧,女,汉族被告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商业城营业部。负责人胡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慧诉被告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商业城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兴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魏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