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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刑执字第49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谢昌勇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4960号罪犯谢昌勇,重庆市荣昌县人,原住重庆市荣昌县,现押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了(2012)金永刑初字第1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昌勇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谢昌勇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昌勇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昌勇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二年。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谢昌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昌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吴 炜审 判 员 周海燕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