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执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河北春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医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春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70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春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新兴医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新兴医院有限公司存款105769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史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