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裕执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河北春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医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春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70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春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新兴医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新兴医院有限公司存款105769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史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