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张玉信、潍坊德派管材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信,潍坊德派管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信,男,汉族,1977年8月23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潍坊德派管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白云路西古亭街北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寒劳人仲案字(2012)第06号裁决书,于2013年8月5日和2014年2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德派管材制造有限公司的库存管材一宗及车辆等(详见查封清单、评估报告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潍坊德派管材制造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本院查封的库存管材一宗、车辆等(详见查封清单、评估报告书,查封财产在被执行人潍坊德派管材制造有限公司院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管凯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