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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3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重庆环美度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时报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环美度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时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3880号原告重庆环美度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环美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5454-3。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郜某,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时报社。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区金山大道6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774-0。法定代表人柳某,社长。委托代理人李某,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某,女,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被告员工,×××××××××××××××××××××××××××××××××××××××××××××××。原告重庆环美度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时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环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郜某、张某,被告重庆时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环美公司诉称:原告公司系一家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核准登记注册,从事旅游咨询服务的公司。被告重庆时报社系一家由重庆市总工会主办与主管的新闻出版单位。2013年2月25日,被告《重庆时报》06版刊登了题为《“分时度假”,看上去很美重庆多名消费者被坑后拟提起诉讼》的报道。该报道存在严重倾向性,记者在未与原告当面核实的情况下就擅自发布上述报道且内容严重失实。现大致列举如下几点:一、原告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客户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客户自愿提供了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根本不存在信息被泄露之说;二、《度假权益书》中泸沽湖假日酒店上的印章为“四川省盐源县平川铁矿泸沽湖假日酒店”而并非被告所说的“四川省盐源县平川铁矿”;三、会员入住自己享有权益的泸沽湖假日酒店不需要支付交换费,而并非被告所述需支付交换费;四、原告实际注册资本为300万,而并非1000万等。被告的该篇报道未经仔细调查,偏听偏信,违背新闻职业伦理,内容严重失实,不但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在《重庆时报》上以同样版面连续10天登载赔礼道歉信息,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报纸,拟证明2013年2月25日,被告06版刊登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报道,严重失实。2-1原告的营业执照、2-2RCI介绍、泸沽湖假日酒店授权书,拟证明原告的经营合法性,分时度假是真实存在。3-1旅游度假调查问卷、自驾游调查问卷、3-2环美国际度假俱乐部度假权益计划书、3-3环美度假俱乐部会籍申请表格、RCI会员申请表、权益承购合约,拟证明原告通过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客户联系方式和相关信息,客户自愿提供了联系方式和相关信息,而并非表格所述存在的信息被泄露事实;原告尽最大可能实现交换成功的方式,不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成为环美度假俱乐部会员的同时也成为了RCI会员,且入住酒店免费,不需要支付交换费用。4-1泸沽湖假日酒店度假权益书、4-2会员手册、4-3发票,拟证明给客户签发权益证书的是泸沽湖假日酒店,签章的是四川省盐源县平川铁矿泸沽湖假日酒店,与被告所述不同;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对客户进行了提示,不存在宣传不实的情况;标注购RCI会籍费是因为建立在客户购买酒店度假权益的基础上,为客户实现RCI度假权益交换的依据,与被告报道的不同。5-1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5-2情况说明、5-3律师函、发票、快递单、签收回执、关于重辉函2013-45的回复,拟证明原告没有超出经营范围;原告就相关情况向工商分局和消协作出了说明,陈述被告报道失实的事实;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以反应情况,要求被告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事实,对方对律师函回复否认报道失实。退款申请6份,拟证明被告报道后,大量会员因报道而申请退回和退费,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重庆时报记者名单列表截图、邓某的记者证网上打印版,拟证明邓某的记者证是2013年4月17号才颁布,2013年2月25日的报道中,邓某没有记者资格,是一个违法报道的行为。视频(8-1匿名采访录音、8-2负面报道转载视频、8-3重庆财经新闻报道),前两份拟证明被告的报道对原告名誉造成了影响,后一份拟证明公司会员有实际出行的事实,原告的合约是可以正常履行的。被告重庆时报社辩称:重庆时报社是经过批准有权对社会现象进行相关报道的机构。涉案报道内容来源真实合法,反映了当事人的客观陈述内容,不存在侵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原告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被告不应当承担诉求的相应法律后果。被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报道来源于证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报道失实和侵权。申请证人高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报道来源于证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报道失实和侵权。邓某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拟证明报道中的采编人员邓某具备资质。调查询问笔录3份、采访笔记2份、采访录音1份,拟证明报道基本事实的客观来源。环美公司营业执照、中国旅行社总社(重庆)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环美门市部营业执照,拟证明报道内同真实,环美门市部与原告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重庆商报2012年11月20日报道,拟证明媒体有报道过环美公司存在相关投诉的事实。度假权益证书,拟证明关于泸沽湖酒店的报道不是虚假的。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拟证明记者采编中所依据的客观事实的来源和真实性,以及报道中涉及的律师意见的真实性。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内容是真实的,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对证据2-1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2真实性无法核实,被告只是媒体,不具有司法审查的义务,被告是进行如实的报道。对证据3-1真实性无法核实,客户怀疑其个人信息被泄露。对证据3-2正好证明我们报道的属于超范围经营。对证据3-3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现实中实际存在交换费用,包括泸沽湖酒店。对证据4-1真实性无法核实,我们是根据当事人陈述进行的报道。对证据4-2真实性认可,会员入籍才能收到,很少有会员会去仔细阅读。对证据4-3真实性认可,与报道内容一致。对证据5-1认可,与我们报道一致,中国旅行社总社(重庆)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环美门市部与原告不是一个主体。对证据5-2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3没有异议,与本案客观事实无关。对证据6真实性无法核实,其中的4张打款凭证无异议,退费的申请事由都没有提到是因为被告的这次报道。对证据7,截图无法核实真实性,记者证认可,我们申请的时间是2013年一月份,颁发有一个延后的过程,邓某有新闻采编资格证,就有新闻采编资质。对证据8-1真实性无异议,与报道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印证了记者进行双边采访核实的基本过程。对证据8-2无法确认操作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和真实性、对证据8-3与本案没有实质的关联性。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人证言与对其的调查笔录上内容有不一致,我公司未承诺国际上所有四星级酒店,证人未出行兰卡威有机票的原因,且只是看到酒店图片,被告未全面核实和审查,只写了消费者因为酒店太差没有出行,没有写机票原因,是一种选择性报道。对证据2,证人所述不完全真实。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相关规定,邓某一人进行采访具有违法行为,构成了侵权。对证据4,调查笔录只能证明采访活动及信息来源,不能排除内容本身的失真;采访笔记无法证明采访的真实性和时间性;录音中邓某是隐名进行采访,同时有诱导性提问。对证据5,这两份执照我们都没有使用了,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报道内容有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但报道不实。对证据8,证人未到公司实地了解,不排除内容失真的可能性,证人没有调取现有工商档案,存在一定过失。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进行评定。经审理查明,重庆时报社在2013年2月25日发行的重庆时报第6版上刊登了标题为“分时度假,看上去很美,重庆多名消费者被坑后拟提起诉讼”的文章。文章开头注明记者为邓某。文中主要报道了郑某、陈先生、高先生三位反应重庆环美公司开展的分时度假项目与宣讲不符,郑某已授权律师将起诉重庆环美公司。文章还刊登了记者的相应调查结果,并引用了律师意见“超越经营范围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文章中还注明:文中郑某系化名。文章介绍到:所谓“分时度假”,是指把一个住宿单元(如一家酒店或度假村的客房),以每年7天为一期使用单位,通过“分时度假”营销计划销售给顾客,顾客可以以较低的价格一次购买该客房20年、30年、40年或终身使用权,然后每年到该酒店或度假村住宿7天的一种休闲旅游方式。文中提到:“但陈先生提供的《度假权益证书》上,泸沽湖假日酒店上的印章却为:四川省盐源县平川铁矿”、“他(高先生)说,如果自己要入住泸沽湖假日酒店,还要通过RCI交换平台进行交换,还要支付相应的交换手续费,算下来每天住宿费高达1500元”、“重庆环美度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6年11月8日,注册资本50万。2007年8月,其更名为重庆环美度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在渝中区民生路。2008年,其注册资本更改为1000万”。该文章刊登后,被新浪网等多家网站转载。此外,重庆商报曾于2010年6月4日以“分时度假投诉多,宣传不实退款难”为题和2012年11月20日以“解约没问题,手续费6000元,渝中区一市民花2.98万元购分时度假,想退钱遇麻烦,本报记者介入后手续费免了”对重庆环美公司开展的“分时度假”进行过相关报道。重庆新闻频道《财经时间》也以“旅游新概念度假权益交换用”为题进行过采访报道。2013年2月26日,重庆环美公司委托郜某律师向重庆时报社发函表示文章报道失实,要求其协商处理。后重庆时报社回复称报道不存在严重失实,系记者经过多方调查,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撰写。2013年2月27日,重庆环美公司向重庆高新区工商分局及消费者保护协会作情况说明,对消费者协会就报道所提出的疑问进行了回复,表示报道失实。2013年3月3日,会员冯某申请退款,理由为经济条件不适合,退款19675.26元。2013年3月6日,会员王某申请退款,理由为还有好友加入俱乐部,拟先使用她的假期体验,退款19675.26元。2013年3月13日,会员胡某申请退款,理由为个人工作原因,退款21662.66元。2013年3月15日,会员罗某申请退款,理由为觉得这种旅行方式不太适合自己,退款3974.80元。2013年2月27日,会员夏某申请退款,理由为家人不喜欢,退款19675.26元。会员王某申请退款,理由为不适合,退款19675.26元。另查明,环美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8日,法定代表人周某,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21-1号,2008年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2010年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项目:度假咨询服务(不含旅行社业务)、承办商务会议、承办经批准的商务文化交流活动、代客订房。2009年9月24日,四川省盐源县平川铁矿泸沽湖假日酒店出具授权书,全权委托重庆环美公司为泸沽湖假日酒店分时度假计划在我国全境内(包港、澳特别行政区)的销售总代理,并委托重庆环美公司按照《泸沽湖假日酒店度假权益贵宾会籍承购合约书》标准文本,与承购人签订《承购合同书》并负责收取会员的购买款项。环美国际度假俱乐部(以下简称环美俱乐部)系重庆环美公司所有的私营俱乐部,该俱乐部是国际度假网络集团(以下简称RCI)的加盟度假俱乐部(RCI编号:A532)。国际度假网络集团隶属于世界500强温德姆企业集团,为世界顶级的分时度假交换公司。经RCI确认,重庆环美公司代表环美俱乐部行销推广其度假权益会籍。中国旅行社总社(重庆)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环美门市部成立于2011年11月8日,负责人周某,营业场所与重庆环美公司住所地相同,均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21-1号,经营项目:旅游招徕、旅游咨询、旅游宣传、票务代理。2010年开始,部分消费者在车库停车或加油站加油时接到了有关旅游的调查问卷。在调查问卷中,消费者提供了其联系方式。之后,重庆环美公司电话联系了这些消费者,邀请消费者到公司了解情况,介绍了分时度假旅游方式、RCI及环美俱乐部会员权益等内容。部分消费者与重庆环美公司签订了度假权益承购合约,缴纳了购买十年、二十年不等度假权益的承购费、维管费,成为了环美俱乐部会员,获得了《度假权益证书》。以证人陈某的《度假权益证书》为例,证书上注明:本证书是保障权益人在泸沽湖假日酒店拥有每年一周度假所有权权益的法律文件,是您/们的《承购合约》的一部分,与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权益有效期:2011.02.13-2031.02.12。证书上印章为四川省盐源县平川铁矿泸沽湖假日酒店。还查明,该报道的记者邓某于2012年5月17日获得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于2013年4月17日获得记者证。通过微博了解到有关“分时度假”的消息后,邓某对陈某、高某、张某、文中化名为“郑某”的会员等人及工商部门进行了采访,并以消费者身份前往重庆环美公司进行了咨询和以匿名的方式对重庆环美公司员工电话询问,做了上述报道。庭审中,证人陈某、高某认可报道中的陈先生、高先生即是其二人,并表示报道内容与二人介绍情况一致,没有失真。证人张某律师认可接受了邓某的采访,向邓某提供了陈某、高某等人的律师调查笔录及其他查询、调查资料。在陈某、高某等人的律师调查笔录中,张某提到其委托人冉某拟起诉重庆环美公司或就相关纠纷申请仲裁。张某表示报道与接受采访时所说一致。本院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害、影响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因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主要看新闻报道是否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本案所涉及的报道系记者邓某根据新闻线索对重庆环美公司的会员陈某、高某及律师张某等人进行采访,并对重庆环美公司员工电话询问,同时也到工商部门进行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报道主要转述了被采访者的陈述和亲身体会,并介绍了记者的相关调查情况,最后还引用了张某作为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证人陈某、高某、张某到庭认可采访及本案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并且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重庆环美公司的会员冉某委托张某律师拟起诉重庆环美公司的事实。从以上内容来看,该报道有合法来源,被告无故意编造、虚构事实之行为。虽然原告所提到的几处报道不实中,确有部分与事实有一定出入,如《度假权益证书》中泸沽湖假日酒店上的印章为“四川省盐源县平川铁矿泸沽湖假日酒店”,并非被告所报道的“四川省盐源县平川铁矿”、原告实际注册资本已变更为300万,并非仍是2008年的1000万等,以及记者邓某单独采访时的确还未正式领取记者证,但上述问题并不足以导致报道严重失实。被告以《“分时度假”,看上去很美重庆多名消费者被坑后拟提起诉讼》为大标题报道该事件,从消费者已委托律师拟提起诉讼的角度来看,该报道内容基本属实。被告作为媒体,对新闻报道有及时性要求,其只能做到一般性审查,符合新闻事实的一般性要求即可,故被告对本案所涉事件的报道已尽到了其作为新闻媒体的审查核实义务,在主观上无过错。其次,原告举示的拟证明其因报道而遭受损失的6份退款申请上均写明了各自退款原因,无一与本案报道有关,故原告未充分证明被告的报道对其造成了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也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故被告的报道虽有失实之处,但内容基础属实,其行为尚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名誉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环美度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重庆环美度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泽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熊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