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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遵义晨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晨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遵义晨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曾玮,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仕海,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何南新,董事长。本院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遵义晨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40万元并支付综合费及利息(2013年3月31日前为8986467元,自2013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约3.5%计算),并承担诉讼费52765元、执行费80786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以自有的中华北路房屋为抵押,向申请执行人借款,但案外人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对设定抵押的部分房屋所有权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故被执行人设定抵押的房屋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的其他房屋存在一房多卖、多次设定抵押的情况,亦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远贵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