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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孟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固刑初字第0016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甲,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2014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莹、徐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日下午15时许,在固镇县杨庙乡北圩村北湾组被告人孟某甲家东侧水泥路口,孟某甲与同村村民孟某丁因土地纠纷发生纠纷,两人相互厮打,孟某甲将被害人孟某丁的面部打伤。2014年3月24日经固镇县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孟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4月4日被告人孟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8000元的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某丁的陈述,证人孟某乙、孟某丙、安某、余某、贺某等人的证言,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害人住院记录,赔偿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是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孟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永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