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682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永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