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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艾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力卡热·阿布都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9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力卡热·阿布都肉苏力,男,1982年2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文化程度小学。因本案于2014年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维吾尔语翻译依力哈木·吐尼牙孜,广州市泰领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艾力卡热·阿布都肉苏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艾力卡热·阿布都肉苏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艾力卡热·阿布都肉苏力不服,上诉提出其没有盗窃、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力卡热·阿布都肉苏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艾力卡热·阿布都肉苏力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艾力卡热·阿布都肉苏力撤回上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春竹审 判 员  梁少菁代理审判员  许媛媛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玮黄藻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