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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子荣与被执行人花培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子荣,花培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宁 子 荣 与 被 执 行 人 花 培 旺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合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宁子荣,男,住合浦县。委托代理人:林秀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花培旺,男,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宁子荣与被执行人花培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一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917.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子荣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46号案予以执行结案。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志海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清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