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姚朋冲抢劫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4年4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壮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村677号所在胡同内伺机抢劫,当被害人李某某回家经过胡同时,姚某某便尾随李某某约一百米后,突然从身后用手捂住李某某的嘴,威胁其不准出声,并强行抢拽李某某手中的挎包,将李某某拽倒在地后将包抢走。姚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将挎包内的钱包(内有现金11.5元,三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耳机、U盘、纸巾、充电器(线充)拿出来,将挎包和一个充电器座充丢弃在白佛村644号门口。李某某报警后,当晚民警将姚某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村677号所在胡同内伺机抢劫,当被害人李某某回家经过胡同时,被告人姚某某尾随被害人李某某约一百米后,突然从被害人李某某身后用手捂住李的嘴,威胁被害人李某某不准出声,并强行抢拽被害人李某某手中的���包,将被害人李某某拽倒在地后将包抢走。姚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将挎包内的钱包(内有现金11.5元,三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耳机、U盘、纸巾、充电器(线充)拿出来,将挎包和一个充电器座充丢弃在白佛村644号门口。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后,民警当晚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赃物已提取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且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姚某某供述:2014年4月2日21时30分许,我在白佛村兴宁寺街一个小饭店吃完饭后,去一个胡同上厕所,上完厕所后我就在那个胡同里面蹲着,等着过路的人,想抢点钱花。这时我看到一名女子从这经过,我就尾随她走了一段,跑上前用手捂住该女子的嘴,说:“别出声!”该女子就用手掐我的手,我拽下该女子的包就跑了,跑到南侧的胡同,我翻开包看了,里面有钱包(钱包内有一元和五角的,还有几个硬币及一张身份证)、充电器(座充和线充各一个)、耳机、U盘、纸巾,我把这些东西拿了,把包扔了,出了胡同又把一个座充扔了,我往北走时民警把我抓住了。我抢的那个包是黑色的,有背带和手提带。2、被害人李某某供述:2014年4月2日21点45分许,我一个人步行回家到我家胡同,离我家西侧还有两户时,有一名男子突然上前两手捂住我的嘴,同时说:“别出声!”该男子在我身后,我就用左手掐他的手,并用饮料瓶打他的头,他用左手松开去拽我的包,把我拽倒在地,随后把我的包抢走,并向东逃跑。于是我就上前追赶该男子,但是没追上,于是我拨打了110报警了。我被抢的包是黑色水桶包,革质的,包内有钱包一个(内有六张一元现金,三张五角现金��两个一元硬币,四个五角硬币,共11.5元,还有三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U盘一个(同联支付赠送,有“美中国”字样),三星S4充电器(线充和座充各一个),三星S4耳机一个,迷你纸手帕一小包。3、出警经过、到案说明、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到案经过及现实表现。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姚某某表示谅解。另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赃物丢弃现场照片等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下:被告人姚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芳代理审判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凯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