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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于彬与唐兆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356号原告于彬。被告唐兆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彬诉被告唐兆银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彬撤回对被告唐兆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房道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