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于彬与唐兆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356号原告于彬。被告唐兆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彬诉被告唐兆银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彬撤回对被告唐兆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房道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