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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刘锦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刘锦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5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发律师函;代为制作、修改和递交诉状、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诉讼文件;代为办理立案手续;代为申请和参与财产保全;代为参加庭审;代为缴纳诉讼费和领取诉讼费退费;代为签收和接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被告刘锦松,系大悟县银座KTV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刘锦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7月4日以被告刘锦松已与其签订《版权服务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7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郭先文审判员  毛 峰审判员  鲍 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