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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0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徐明与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548号原告徐明,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诉被告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明撤回对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75元由徐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