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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江区。法定代表人符兰滨,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昌,男,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李昌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11.808001‰计算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自行和解,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宁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