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赵志勇与四平市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四平艺术剧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勇,四平市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四平艺术剧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赵志勇,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四平市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被告四平艺术剧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勇与被告四平市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四平艺术剧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勇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赵志勇负担300元的一半150元。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邵丽艳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邢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