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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青岛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字路园村富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13877401-7。法定代表人徐竹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900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18000元。本案执行费11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