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华锋与被执行人陈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华锋,陈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武华锋,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生。被执行人陈尧,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武华锋与被执行人陈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栖迈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尧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武华锋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尧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陈尧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龚明顺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顺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