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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燕与被告孟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燕,孟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642号原告:陈海燕,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昭平,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燕诉被告孟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燕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陈海燕负担。审判员  颜克新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汪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