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蒋启军与曾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启军,曾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155-1号原告蒋启军,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职工。被告曾祥福,男,194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了原告蒋启军与被告曾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原告蒋启军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曾祥福的银行存款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原告蒋启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祥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账户的存款1.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段承信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舒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