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其能与吴朝阳、陈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能,吴朝阳,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张其能。被执行人吴朝阳。被执行人陈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其能与被执行人吴朝阳、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其能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金义执民字第10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陈根福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楼 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