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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罪犯王丽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丽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1093号罪犯王丽萍,女,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5日作出(1999)吉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丽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6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吉高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6年1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长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二年;2010年7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2389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丽萍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王丽萍因被害人向其要钱打麻将发生口角,被害人继续骂罪犯王丽萍,后罪犯王丽萍用剪子、菜刀猛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罪犯王丽萍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有效法律积分347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丽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丽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4年7月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