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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刑执字第03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吴开宝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开宝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3388号罪犯吴开宝,男,1979年04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现在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9日作出(2012)汨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开宝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4年06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开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开宝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开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0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维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黎 藜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