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现住洮北区。被告石某某,男,汉族,现住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邢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