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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现住洮北区。被告石某某,男,汉族,现住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邢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