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旅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孟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