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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旅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孟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