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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开商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无锡科利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优博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科利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优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开商初字第00120号原告无锡科利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宁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龙兴,无锡市北塘区惠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优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勤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科利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优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并明确表明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