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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法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仝双平与周金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双平,周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涧法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仝双平,女。被执行人周金泽,女。仝双平与周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协助仝双平办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19号新天地.中侨绿城38号楼2单元302号房产的借款还款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