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辖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华星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东鲜活水产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鲜活水产有限公司,慈溪市华星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辖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江东鲜活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祖义。委托代理人:诸密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华星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德。上诉人宁波市江东鲜活水产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甬慈范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租赁合同履行地都在宁波市江东区,且发生租赁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要求中心城区水产批发市场整合搬迁,二是租赁房屋被列入江南社区旧村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故该案纠纷的发生与地方政府的政策实施有密切的关系。同时本案还牵涉水产批发市场的广大经营户。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对辖区内发生的政策性搬迁及广大经营户等情况更为了解,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慈溪市华星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对其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及合同约定由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异议,故原审裁定以当事人约定确定案件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贤军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朱洁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