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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岚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袁文斌与牛志广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斌,牛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岚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袁文斌,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村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牛志广,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岚县王狮林场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岚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牛志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袁文斌借款1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2元,申请执行费15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只履行4500元,余款12767元及截止2014年7月4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388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人牛志广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牛志广的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141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牛建明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岚法执字第85号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岚县王狮林场:关于袁文斌与牛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岚法执字第8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志广的工资由你局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牛志广的工资收入14155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附: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2)岚法执字第8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