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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高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