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高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