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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赵帮桂与王仲明、谢正兰、程银婵、杨良胜、罗兴道、朱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帮桂,王仲明,谢正兰,杨良胜,程银婵,罗兴道,朱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365号申请执行人赵帮桂,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仲明,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正兰,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良胜,男,1948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程银婵,女,1950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兴道,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越,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仲明、谢正兰、杨良胜、程银婵、罗兴道、朱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仲明、谢正兰、杨良胜、程银婵、罗兴道、朱越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仲明、谢正兰、杨良胜、程银婵、罗兴道、朱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兴明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丁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