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5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陆培培,苏晓进,史长建,陆苗苗,史勇军,史勇华,史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508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5387883,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经联广场。负责人佘捷芹,行长。被执行人陆培培。被执行人苏晓进。被执行人史长建。被执行人陆苗苗。被执行人史勇军。被执行人史勇华。被执行人史长山。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与陆培培、苏晓进、史长建、陆苗苗、史勇军、史勇华、史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开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85元,执行费626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史长山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镇光华村13组6号七间三层楼房一幢,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杨益非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