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行非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49)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亮,吴艳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金行非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毅,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徐亮,男,农民。被执行人:吴艳翠,女,农民,系徐亮妻子。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徐亮、吴艳翠不履行金征决(2013)170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义务为由,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时,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被征收人徐亮、吴艳翠的身份号码,与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金征决(2013)170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载明的被征收人徐亮、吴艳翠的身份号码不一致,在书面审查过程中,无法对两被征收人身份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13)170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两被执行人的公民身份号码有明显错误,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亦无合法有效的更正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13)170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玲审判员 桂 先 耀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江山(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