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何忠兴,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现羁押在云浮市某某看守所。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忠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由于被羁押在云浮市某某看守所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6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16日生育女儿陈某甲。原告对被告婚前由于了解不够,对被告的性格、志趣、人品等未了解,所以婚前是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没有感情,经常争吵,夫妻生活不和谐不协调。被告不做工,无经济收入,不照顾家庭。不务正业,多次被公安部门处分,多次拘留。现又因事被刑事拘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夫妻矛盾进一步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陈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经本院向被告询问相关事项,被告表示夫妻共同生活多年,现夫妻还有感情。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3月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9月28日双方自愿到云浮市云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8月16日生育一女孩陈某甲。2014年4月8日,被告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云浮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云浮市某某看守所。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陈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坚持要求婚生女儿陈某甲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云城公拘通字(2013)031**号《拘留通知书》、被告的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已生育一女儿,但因被告涉嫌犯抢劫罪至今仍在云浮市某某看守所刑事拘留,被告的行为已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梁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被告陈某某表示同意,依法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女儿陈某甲的抚养问题,鉴于被告至今仍在云浮市某某看守所刑事拘留。原告梁某某坚持要求抚养小孩,并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被告陈某某表示同意,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被告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本院确认在本案中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要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甲(2009年8月16日出生)由原告梁某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梁某某自行负担,被告陈某某对婚生女儿陈某甲享有探望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秀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