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诉被告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吉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445号原告戴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某,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纪志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