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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朱宗魁与滁州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宗魁,滁州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朱宗魁,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滁州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朱宗魁与滁州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滁州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张树兵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