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0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辛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685号原告辛某。被告��某。原告辛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