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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行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强乙与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终止调解通知书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乙,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宛龙行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陈强乙,男。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卢捍卫,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宇,男,系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辉,男,系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康,男,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陈强乙不服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终止调解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称,2014年1月,原告因第三人发布的“全球通时尚短信套餐”属于未经备案的违法套餐而向被告寄去申诉举报书,被告于2014年3月给原告回复终止调解。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该终止调解书即不符合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书样式,也未告知原告诉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终止调解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原告陈强乙认为第三人的“全球通时尚短信套餐”未在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系违法而向被告申诉举报,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其申诉举报后,与第三人沟通协调,但第三人拒绝与原告调解,故被告向原告告知终止调解。现该申诉举报,被告尚在继续处理中,终止调解系被告查处中的程序内容,不具有可诉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强乙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退还原告陈强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小宁审判员  吴张弘陪审员  高秀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