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民一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修英诉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2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修英,王思伟,张伟,赵世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0926号原告:孙修英,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楚北居委会548号。原告:王思伟,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伟,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张楼行政村前张楼自然村36号。被告:赵世再,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西滩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中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85210112-7。法定代表人:康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修英、王思伟诉被告张伟、赵世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修英、王思伟于2014年7月4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世再所有的皖SUV0**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王思友全所有的皖SK63**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世再所有的皖SUV0**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二、对担保人王思友全所有的皖SK63**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损毁或拆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 芳审判员 杨立强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