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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荣与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张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桐商初字第665号原告:吴荣。委托代理人:谢学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力。原告吴荣诉被告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贤璇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荣的委托代理人谢学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荣起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对借款的期限、逾期责任、利息等相关事实,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及收条进行确认,但事后被告一直未归还相应的借款。因被告未按期归还,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月息2.5%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全部付清(暂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3600元)及逾期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逾期违约金5000元的请求,并变更要求被告承担的律师代理费用为3000元。被告张力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一、借款协议1份、收条1份,证明2014年1月20日,被告张力向原告吴荣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月息2.5%,如逾期还款,被告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的事实;二、委托代理协议1份、代理费发票1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3000元的事实。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对案件事实本院确认如下:2014年1月20日,被告张力向原告吴荣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月息2.5%,如逾期还款,被告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的事实。2014年6月3日,原告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本院认为,被告张力向原告吴荣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按约及时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5%,自2014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时止),虽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对利息有所约定,但计算方式偏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4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付款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虽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有所约定,但综合考虑原告代理人为本案诉讼付出的劳动及案件的难易程度,本院酌情支持2500元。被告张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及陈述的抗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荣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4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付款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二、驳回原告吴荣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0元,由原告吴荣负担19.50元,被告张力负担3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