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山丹县钦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丹县钦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张海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山丹县钦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花,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7163292-5。住址张掖市山丹县山红公路。委托代理人杨军,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海涛,男,汉族,1988年4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农民。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原告山丹县钦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海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海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张海涛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张海涛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张海涛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海涛现住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丹县钦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212元,退还原告山丹县钦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