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甲,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钦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和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9日结婚,2013年9月30日生育儿子杨某乙。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喝酒,沉迷网络游戏,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3000元,医疗、教育费由双方分摊。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性格是比较懒散,现愿意改正不足,和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认识、恋爱,于2013年3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30日生育儿子杨某乙。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4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愿意改正错误,要求和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姻基础好,且共同生育一子。婚后夫妻间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只要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改正自己的缺点,相互理解,相互关心,是能和好夫妻关系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